半年前,25岁的年轻女孩小张(化名)开始做起了“宠托师”。
9月16日,小张像往常一样前往客户家给狗喂食,却不幸被客户家这只重达100斤的阿拉斯加犬袭击,面部、口腔、手臂等多处受到严重伤害,目前正在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整形烧伤外科接受治疗。

据小张回忆,事发当天,她和妹妹一同前往客户家中提供宠物喂养服务。刚打开门,客户家中的阿拉斯加犬便发出低吼声,尽管当时两人心生警惕,未敢贸然行动,在门口站立了约十几秒,那只狗还是走过来趴在小张身上。
“一开始我以为它只是在熟悉我的味道,就对它进行安抚。在我以为它要从我身上下去的时候,我就打算先退出来把门关上。可就在那一瞬间,它突然就开始攻击我。”小张说道。

该院接诊医生、整形烧伤外科主任夏忠锐告诉记者,小张到医院时,身上还穿着工作服。她的伤势主要集中在面部,牙槽骨和牙齿都被撕咬脱落,情况较为严重。考虑到小张还很年轻,对外貌恢复有较高的需求,医院特别组织了多学科会诊。在完成清创后,由专业医生为她进行了精细的美容缝合,希望能最大程度减少疤痕的产生,帮助她未来能够更好地回归正常生活。
夏忠锐坦言,被狗咬伤的伤口与普通外伤相比,不仅更容易感染,而且恢复时间也更长,一般需要十天到半个月才能愈合。而小张口腔和牙槽骨的损伤,还需要颌面外科专家持续跟进治疗,以确保恢复效果。

“狗虽然是人类的好朋友,但它终究是动物。”夏忠锐提醒,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从事宠物相关工作的人员,在面对陌生犬只时,都应保持谨慎,不要随意挑逗。养狗的家庭也一定要牵好牵引绳,尤其是在家中来客人或外出时,务必做好基本的防护措施。这既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保护,也是对宠物自身负责的体现。
夏忠锐特别强调:如果不幸被狗咬伤,应第一时间用肥皂和大量清水冲洗伤口;如果伤口较大,应及时前往医院就医;即使伤口不大,也要到防疫站接种狂犬疫苗;若伤口在面部,也建议尽早到整形外科进行处理,避免留下永久性的损伤。
小张告诉记者,她从事的宠物上门喂养和洗护工作,属于个体经营。她和妹妹两个人,既是老板也是员工。
每次接单前,她们都会要求客户通过电子方式承诺,确认其宠物没有主动攻击人的行为。此前,她们曾为这个客户服务过三次,虽然狗当时也有低吼的情况,但并未发起攻击。
小张还向记者描述,这条阿拉斯加犬体型庞大,有100斤重,站起来差不多和1米4左右的人一样高。事发时,狗既没有系绳,也没有被笼养。她们也不敢戴手套或者使用工具,担心这样会进一步刺激到犬只。

“这种体型的犬只要想伤人,即便我们带了工具也是防不住的。”据小张讲述,整个过程中,她们始终没有做出任何刺激狗的行为。客户曾告知她们,这只狗只有在护食或者误以为有人抢玩具时,才可能会有攻击反应。而这次袭击发生在服务尚未开始的情况下,她怀疑狗可能存在精神方面的问题,或者狗主人在管理上存在问题。
小张说,目前,狗主人不愿承担全部责任,认为这属于“三方关系”,应由“工作室”负责。然而,小张和妹妹的服务实为个体经营户接单,并没有公司主体。双方就责任问题产生了纠纷,至今仍未达成一致。
“我们在接单前都会咨询清楚情况,如果知道狗有攻击倾向,给多少钱我们都不会去的。”小张无奈表示,希望事情能够得到妥善解决。
截至发稿,记者曾尝试与狗主人联系,希望就此事进行采访,暂未得到回复。
律师:建议在提供服务前约定可能出现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
都市“打工人”出差、旅行频繁,与爱宠存在短暂分离的“刚性痛点”,传统的宠物寄养方式又往往因环境陌生、易交叉感染等问题让主人担忧不已。于是,一种更贴心、更专业的解决方案——上门喂养服务应运而生。
然而,这项工作隐藏着诸多风险与挑战。服务人员在上门过程中,可能遭遇性情不定的宠物,被咬伤或抓伤的情况时有发生,责任难以厘清。
针对上门喂养宠物被咬伤,责任应该怎么来界定的问题,记者咨询了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、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峥。他介绍道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245条的规定: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”需要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。
就本次事件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说,他认为,饲养者未对具有攻击性的宠物采取拴绳、关笼、戴防咬嘴套等安全措施,未将宠物习性充分告知上门服务者,饲养者依法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。但相对普通人(包括饲养人)而言,小张是从事动物喂养和洗护等服务的相关工作专业人员,理应对动物不可控及突发攻击风险程度有更高的了解及警觉,其在见到犬类宠物后,已清楚明知宠物为自由活动状态,而且是阿拉斯加这类大型犬只,但未及时变更服务措施或采取适当防范措施(如未穿戴防护设备),未对宠物低吼的警告信号引起重视并远离,小张对于自身防护存在疏漏,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,其疏忽大意也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,故依法也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另外,小张所在单位为个体经营户,如果小张是个体户聘用的劳动者,则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2022修正)》第3条第2款的规定:“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,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”小张有权要求饲养者承担赔偿责任。如小张是个体户的经营者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245条的规定,有权直接要求饲养者承担赔偿责任。
从实践中来看,目前就此类纠纷,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,很有可能会酌定服务者自担20%或以上的责任。
在此提示:提供与宠物有关的上门服务的从业人员,应注重提升自身的技能水平,掌握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技巧,并在服务前与宠物饲养者深入交流,全面掌握宠物特性,警惕宠物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攻击。同时,宠物饲养者也应向服务者充分告知宠物习性和接触建议,以减少潜在纠纷,共同营造安全、和谐的宠物服务环境。
另外,建议在提供服务前,饲养者和服务者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责任(如宠物受伤、伤人、丢失)的承担方式、范围等作出明确约定,以避免发生纠纷后相互推诿责任。
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赵飞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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